(「新興產業之範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子法,第二章 租稅減免第十九條之二 )
本計畫提供之補助款經費,主要在補助廠商於產品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而量產、銷售等階段所需之費 用則不在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內,故主導性計畫的精神在於分擔高科技產品於研究開發之風險,以提供民間廠商投入開發新產品之誘因。
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廠商,提案撰寫新產品開發計畫書,經由技術審查委員會及財務審查單位之審核通過 後,最後由經濟部新產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計畫總經費及補助數額。
依據經濟部97年10月28日經工字第09704605790號令發布修訂之「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輔導辦法」,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