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
會計科目 | 編列原則 | 查 核 準 則 | |
應注意事項 | 應備妥之原始憑證 | ||
設備使用費 | 所稱設備使用費係指為執行專案計畫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軟體、軟體升級費用或雜項購置,依雙方議定使用費計算式按實提列或分攤之設備使用費及研發所需實支之委外測試費屬之。 1.研發設備應依新、舊設備逐項列示,在計畫開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設備,購入日期國內採購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採購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依據。 2.每月使用費=C/60 ,並依預計使用月數編列。 新設備:C=購置成本 舊設備:C=計畫開始日時之帳面價值 3.設備總數量與研發人數應相當,若數量過多者應詳加說明。 4.設備若兼具研發及生產共用之情形,應依研發時程及投入比例作為使用費之計算基礎,惟不得超過購置成本之30%。 5.軟體未列入資產者不得編列設備使用費。 6.研發所需之委外測試費可編列於本科目並請註明委外單位、設備、時間、用途、及計價方式與預估金額。 7.所申請計畫如屬產品開發類方可編列PILOT RUN(小量試產)費用,惟PILOT RUN(小量試產)費用與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應分開編列,補助款與自籌款需分開編列。 8.資本租賃設備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計算之成本計算其使用費。 | 1.設備使用費之計算公式應符合編列原則。 2.計畫新增設備之採購需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帳列設備名稱、購入日期、購入成本與原始憑證(或與會計師簽證之財產目錄)及支付證明應相符。舊設備應核對至會計師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財產目錄,並折算計畫起始日之帳面價值。 3.所列報之設備項目、數量、使用月數應與計畫相符。 4.設備投入比例應與設備使用記錄相符,其使用費應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費用。 5.委外測試費所委託之對象應與計畫相符。 6.委外測試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相符。 | 1.請購單、採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或收據、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INVOICE。 2.財產目錄。 3.研發設備使用記錄表。 4.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5.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
設備維護費 | 所稱維護費係指專案計畫下所核定機器及儀器設備(含軟體)依據研究發展設備維護合約,應按期分攤之維護費或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 1.設備於保固期間內(至少以1年認定)不得編列維護費。 2.設備維護若與供應商或其他提供維護勞務廠商簽訂年度維護合約者,其維護費則依維護合約每月之維護費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編列。 3.未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則其每年所編列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20%。 4. 所申請計畫如屬產品開發類方可編列PILOT RUN(小量試產)費用,惟PILOT RUN(小量試產)費用與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應分開編列,補助款與自籌款需分開編列。 | 1.所列維護費之金額應與原始憑證、費用分攤表相符。 2.新增設備保固期間內不得列報維護費, 3.所報維護費核至請購或請修單、驗收單或領料單及維護記錄表等證明資料,其所維修之設備為計畫核准項目。 4.設備維修費應出具維修廠商憑證,若屬廠商自行維修,應請廠商提供成本記錄以憑認定。 5.除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其維護費應依維護合約每月之費用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計算,其餘設備之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之20%。 | 1.請購或請修單、驗收單、維護合約、發票或收據等。 2.設備維修記錄表。 3.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4.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