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詳參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
(二)總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 |||||
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
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 | 研發聯盟 | 個別申請 | 研發聯盟 | 個別申請 | 研發聯盟 |
計 畫 期 程 | 以6個月為限。 | 以9個月為限。 | 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同左。 | 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 同左。 |
補 助 上 限 | 100萬元。 | 500萬元。 |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註:申請Phase 2及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source: http://www.sbir.org.tw/SBIR/Web/Describe_principl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