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項目

服務項目:

A:
-SBIR計畫
-技術處相關補助計畫
-工業局相關補助計畫......等計劃書撰寫!

B:進入科學園區申請

收費方式:,通過才付
費用:補助款的15%

聯絡方式:

E-Mail: amcleobyron@gmail.com
Mobile:0986-393189
林金榮 (Leo Lin)

地址 :台北市延平北路2247252樓之9
統一編號:53319981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SBIR 申請說明

Source:SBIR 網站

說明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整體計畫申請類別如下圖所示:
 

 
() 計畫屬性
1.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1)「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²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²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²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2.「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²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²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²      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²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²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申請階段
  1.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2.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3.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1)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Phase 2+
(須同時提交Phase 2Phase 2+計畫書)
(2)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3)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審查及執行方式:

申請類別
審查方式
執行方式
A
同時審查Phase 2Phase 2+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B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C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 2+
 () 申請對象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或事務所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 「研發聯盟」係指3()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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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併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 人者。
    •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 人者。
    •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3.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4.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5.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6. 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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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一)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1.   計畫書(詳表單下載小計畫群組計畫申請表及小計畫群組計畫書撰寫格式):
(1)   個別申請:一式5份。
(2)   研發聯盟:一式8份。另應提出「SBIR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範本如附件H,如申請研究開發或細部計畫者需加附件I)。
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11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證(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2份。申請者如為事務所,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1 年之公司以最近1 期「營
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及『營利事業無
欠稅證明』等影本各2 份。
4.   其他:
(1)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2(未進駐者免繳)
(2)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二)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請至 http://www.sbir.org.tw/  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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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計畫總窗口:

單位
地址
電話
經濟部技術處
SBIR計畫
專案辦公室
台北市重慶南路2516(永豐餘大樓)
(02)2341-2314
#603
中國生產力中心
台中服務窗口
台中市工業區卅八路189
(04)2350-5038 #9
中國生產力中心
高雄服務窗口
高雄市成功一路23215
(07)336-2918 #9
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濱路一段534
(03)842-3856
 (二)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利用上列服務窗口或本計畫電子信箱sbir@cpc.org.tw 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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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詳參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以6個月為限。
以9個月為限。
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同左。
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同左。
100萬元。
500萬元。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註: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
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
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